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广东省大数据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实验室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我实验室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实验室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实验室固定与流动人员及学生在职期间通过学校或本实验室承担国家、地方、企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实验室资源、执行实验室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 执行本实验室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及研究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2.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人员及已毕业的研究生在离开实验室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实验室人员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五条 大学对实验室的科技成果与智力劳动成果享有使用权、转让权和处置权等,本重点实验室有权将其纳为实验室年度成果。
第六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本实验室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八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该是在国内、外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须经本实验室主管保密工作的部门审批,在国外参展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本实验室严格的审查,并由大学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第十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符合《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大学持有或双方共有,本重点实验室有权将其纳为实验室年度成果。
第十二条 来本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实验室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大学持有或共有,本重点实验室有权将其纳为实验室年度成果。这些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前,须将在实验室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有责任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私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实验室将依《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实验室责令改正,依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没收违法所得;给实验室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及专利管理人员有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责任,要负责宣传,执行本制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和行为。
第十七条 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本实验室知识产权的义务。在本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本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广东省大数据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重点实验室”,英文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Big Data Computi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大数据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