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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研究人员聘任与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大数据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遴选、聘任与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研究队伍相对稳定,实现研究队伍 “规模适度、结构优化、高素质、高水平、年轻化、团队化”的目标,并贯彻 “流动、竞争” 的基本方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遴 选

第二条 遴选范围:根据实验室的研究需要,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理工学院、数据科学学院等相关学院的优秀研究人员中遴选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第三条 遴选基本条件:
(1)所从事的学科研究方向应符合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研究方向和发展需要;
(2)愿意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实验室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遴选程序: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采用聘任合同制,每年由实验室主任召开会议根据对原有固定研究人员在聘期间业绩考核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续聘;同时根据实验室发展的需要,提出符合遴选基本条件的新增人员名单,分别征求个人意见后,予以确认并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聘 任

第五条 经遴选并确定拟聘为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者,与实验室签订固定研究人员聘任合同书。合同书将明确要求固定研究人员遵循重点实验室各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实验室向固定研究人员颁发经实验室主任签章的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考 核

第七条 考核包括年度业绩统计与聘任期业绩考核两部分:
1.年度业绩统计:实验室每年年初对固定研究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业绩进行核实统计。对于业绩突出的人员实验室通过颁发绩效奖金、内部自主项目支持、或省厅各类项目申报中采取优先推荐等方式给予鼓励,对于无充分理由而业绩明显欠佳的人员,实验室将给予提醒或警告。
2.聘任期业绩考核: 固定研究人员聘任期届满时,实验室根据其在聘期间完成的工作业绩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与“不合格”,并作为实验室对相关研究人员续聘与否的主要依据。考核标准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标准一致。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大数据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版权所有 © 广东省大数据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重点实验室 粤ICP备14099122-1号